浴室设备的质量及其安装问题历来是建材、装潢方面纠纷的内容之一。眼下冬季来临,浴室,这个方寸之地成了埋藏安全隐患的地带。悲剧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洗浴设备是否合格,安装和使用是否正确,都需要人们认真对待。
对于一起起消费“悲剧”的发生,消保委只能事后“疗伤”,而要避免“悲剧”,关键在于消费过程中各方的“心”要净化。
A “脆弱”的淋浴房
事件:孙小姐购买的某品牌淋浴房玻璃在保修期内先后两次自爆,所幸没有发生人身伤害。第二次事发时,该产品已经超过厂家的一年保修期,生产单位坚持认为过保修期修理必须付费,而孙小姐认为自爆是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不能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推卸责任,她投诉至杨浦区消保委。
由于缺乏钢化玻璃淋浴房相关的“三包”规定,调解工作显得软弱无力。调解人员通过咨询技监部门得知,要检测已经碎裂的钢化玻璃有相当的难度,很难分清责任。而厂方坚持收费修理的理由是钢化玻璃有千分之四的自爆率,且不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和外力所致。最后孙小姐出于维权成本方面的考虑,没有接受通过质量鉴定解决纠纷,最终选择了付费修理,生产单位也承诺以成本价优惠修理。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淋浴房时,要看清产品的具体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以及该产品是否具有合格证。要选择比较正规的单位制作,并保管好凭证,以便发生问题后及时交涉。一旦钢化玻璃发生爆炸,应保留现场,如有条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检测部门。如果确定是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或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受保修期的限制。
B“变节”的卫浴
事件:2005 年5月10日,消费者诸先生到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某店购买了一套价格1420 元的瑞典进口卫浴。在安装过程中,供货商提出要另收100元的配件费。诸先生纳闷:我购买的是“瑞典”进口产品,怎么要收配件费?“你看,这是广东的国内产品。”供货商如是说。再仔细一看,的确是广东的产品,诸先生非常恼火,要求供应商退换或经济补偿。但供应商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根本不予理睬。在与卖场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诸先生到闵行区消保委投诉。
闵行消保委当天就到卖场进行调查。该卖场是新开张的一家规模较大的卖场,经营的卫浴产品绝大部分是进口的,由于刚开张,管理跟不上,标签是由总店提供的。当诸先生发现标签有问题
后,卖场虽作了更正,但供应商对诸先生提出的合理要求没有给予及时解决。当初在购物时,诸先生已用数码照相机把虚假标识:产地是“瑞典”的证据拍了下来。消保委认为:卖场将产地“广东国产”标为“进口瑞典”的这一行为是一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尽管发票上没有写明产地,但客观上已经误导了消费者,有欺诈之嫌,必须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销售的商品必须退换或给予经济赔偿。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要睁大眼睛,看清所购的商品标签所标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与开具发票是否一致,外包装与内装的商品是否一致;凡送货上门的大件商品(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当面开箱拆包,验货签收,谨防商家玩猫腻;一旦发现商家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C“生气”的淋浴器
事件:日前,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一起有关淋浴器安装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反映,在去年4月底与某装潢公司签订的装潢合同约定,装潢公司包工包料为消费者装潢,合同总价约为6万元。去年年底入住后,自己总觉得家中有股煤气味道,但始终没有找到问题所在。直到购买的淋浴器生产厂家前来家中进行回访,才发现持续已久的煤气味是出在淋浴器的安装问题上。原来,装潢公司没有使用厂家提供的专用管道,从而导致淋浴器管道有漏气问题。于是,消费者联系装潢公司要求重新安装淋浴器管道,但装潢公司却一再拖延。无奈之下,消费者只能寻求消保委来帮助解决。
浦东新区消保委立即与该装潢公司取得了联系。装潢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消费者没有支付工程余款,因此公司不存在装潢后的保修义务。对于这个观点,消保委认为,双方的装潢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署的,是真实有效的,装潢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装潢工程,并且要保证工程的质量。而且,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该是第一位的,装潢公司不能以消费者未付清余款作为不承担保修义务的依据。经调解,装潢公司承认了在装潢过程中的确没有考虑好淋浴器的安全问题,愿意为消费者重新安装,并在重新安装完毕后由淋浴器厂家进行验收。警示:
根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 —86》规定,热水器的安装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并获得当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签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进行安装。热水器安装后必须经当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消费者切勿贪图方便,交由装潢公司一并安装,必须由淋浴器生产厂家的专业人员上门安装。安全问题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