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因给业主新居装修时使用的木工板甲醛释放量超标,日照一家装饰公司惹上了官司,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装饰公司返还业主张女士部分装修款2万元。据介绍,2005年5月,张女士在日照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套,并与日照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对装修项目及材料的供应方式、质量标准...
因给业主新居装修时使用的木工板甲醛释放量超标,日照一家装饰公司惹上了官司,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装饰公司返还业主张女士部分装修款2万元。 据介绍,2005年5月,张女士在日照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套,并与日照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对装修项目及材料的供应方式、质量标准和工程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项目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先后向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5万元。
在装修期间,装饰公司未告知张女士所提供材料是否符合室内装饰的质量要求,也未按照约定通知张女士对其所提供的装饰材料进行验收。装修工程基本完工后,张女士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检验,其检验结论为所提供检验木工板甲醛释放量超标。
与装饰公司协商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返还其支付的装修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在装修施工工程中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木工板,而未明确告知原告,违反了有关进行室内装饰的禁止性规定,造成其相关劳动成果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因此不能免除其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未要求被告进行修理、重作,因此应视为同意接受存在质量问题的劳动成果,但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减少劳动报酬款,报酬款已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