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准新人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准新人还应注意的是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二、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业主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业主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三、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准新人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四、权利义务不清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新人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业主部分使用的,新人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五、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业主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业主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业主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材料供应不做确认
鉴于装修材料品牌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修公司都建议业主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合同中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施工。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业主有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并请装修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并办理交接手续。装修公司无权擅自更换业主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而对于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业主应进行检验,一旦装修公司有隐瞒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施工的情况,业主有权要求重做、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
七、工期延误没有规定
如果出现工期延误问题,业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合同中第八条第一项的原因,即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及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在业主即甲方确认的情况下,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种情况是乙方不承担责任的: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乙方即业主负担,工期顺延。
第三种情况业主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中规定的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应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后一种情况是因装修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装修公司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八、工程验收不细心
验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同中规定“如未办理验收手续,业主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业主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未验收,业主就开始使用装修房屋或入住,一旦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因装修现场的破坏使质量问题责任不易界定,装修公司可依据此规定免除责任。因为装修工程很多项目在短时间难以发现质量缺陷,除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外,还应约定如因装修公司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装修公司应负责完全修复。不能完全修复的,根据质量检验证明装修公司应负责赔偿损失。
九、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业主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业主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有以下方式可以采用:
1、向业主协会反映,请求消协帮助处理此事;
2、如果是在家装市场签订的合同,应要求市场处理此事;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工商部门协调处理;
4、向所在地家装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协助处理;
5、如双方合同中约定仲裁,影响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请仲裁(约定的仲裁机关必须写明全称);
6、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已约定仲裁且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除外)。